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汽车轮胎制造商的专卖授权书或针对本项目的销售授权书。 3、 投标人(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在投标前三年内有受到各级管理部门处分或处罚的,须主动填报受处分或处罚的记录,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 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招标,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①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②为同一股东控股的;③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